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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晓科技(30048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发布时间:2025-08-21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三)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相匹配,且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bwin官网